《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草案)》昨日听证
时间:2010-12-1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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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该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方式和要求有哪些?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在《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中找到。昨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代表争议较大的是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投诉是否必须在质量保修期内。据悉,《规定》将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创新之举
在建工程质量纳入投诉范围
《规定》提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质量保修期内或在建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此外,投诉人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住所、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多人投诉同一事项的要推选投诉代表人,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有代表认为,《规定》将在建的建筑工程质量也纳入到可投诉范围内,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问题可以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不必拖到后期再进行修复,节省了成本。这在上位法中并没有提到,算得上是一种创新。
代表质疑
质量投诉有期限过了保修期咋办?
对于投诉针对保修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有不少代表提出,现在许多建筑工程都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因为一些突发因素才暴露出来。司振学代表举例说,像一些墙体内的填充材料、下水管道等建筑材料,即使建设单位使用了劣质产品,住户一般也难以看到。假设工程材料的保修期只是两年,正规合格产品的合理使用寿命是五年,而这些劣质产品经过老化、变质的过程,在两年后就突然出现问题,那么住户的投诉将不被受理,还是要自己掏腰包来解决问题。
对于《规定》中提到的投诉处理机构收到质量投诉后,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投诉人反映情况的渠道和方式。有代表认为,当场答复不合实际,应该先要进行对投诉材料的核实。代表建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
■链接
投诉处理档案要保存五年
《规定》提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投诉受理、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投诉资料整理归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诉情况适时在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处理机构保存五年。
另外,如果在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中态度消极、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投诉处理机构可给予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